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2 年 7 月 4 日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259.3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9.86 元/股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年 7月 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4 日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1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4 月 24日至 2022年 5月 5 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2 年5 月 14 日公告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 年 5 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 5月 28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2年 7 月 4日
2、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259.3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人数:149人
4、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9.86元/股
5、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60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 时,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60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业绩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
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 以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 以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 以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 以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
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在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