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anxi Meib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美邦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少武及实际控制人张秋芳、张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通美实业、美富咨询、美平咨询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张伟、郝新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丽娟、樊小龙、于
忠刚、乔明玉、赵爱香、何梅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崔欣、冯塔、司向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与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少武及实际控制人张秋芳、张通承诺:
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美实业承诺:如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其他视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伟、郝新新承诺: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订《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责任主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拟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