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6,819.53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2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2,023,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02,5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320,6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6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7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 185,900.00 41,832.06
氟化工生产基地项目
总计 185,900.00 41,832.06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
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累计
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为人民币 24,539.53 万元,其中使用银 行项目贷款投入资金为人民币 7,72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 自筹资金 其中:使用 募集资金
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投入金额 预先投入 银行项目贷 置换金额
金额 款投入金额
1 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 41,832.06 24,539.53 7,720.00 16,819.53
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项目
总计 41,832.06 24,539.53 7,720.00 16,819.5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1年7月16日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190号《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6,819.5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就本次置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7月2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190号《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査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