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4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慈溪
市周巷镇环城北路 707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75,311,5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80.8337
份总数的比例(%)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 471,470,353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7,169,6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4,300,753 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长土先生主持。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章培嘉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变更、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 股 375,304,900 99.9982 6,600 0.0018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王长土先生 375,254,901 99.9849 是
2.02 王庆先生 375,254,901 99.9849 是
2.03 殷丽女士 375,254,901 99.9849 是
2.04 李增光先生 375,254,901 99.9849 是
3、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 吕久琴女士 375,254,902 99.9849 是
3.02 金立志先生 375,254,902 99.9849 是
3.03 黄海波先生 375,254,902 99.9849 是
4、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4.01 吴畑畑女士 375,254,902 99.9849 是
4.02 沈洪先生 375,254,902 99.9849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 数 (%)
1 关于非公开发行“轻量化汽车 15,304,900 99.9568 6,600 0.0432 0 0.00
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 00
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2.00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2.01 王长土先生 15,254,901 99.6303
2.02 王庆先生 15,254,901 99.6303
2.03 殷丽女士 15,254,901 99.6303
2.04 李增光先生 15,254,901 99.6303
3.00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3.01 吕久琴女士 15,254,902 99.6303
3.02 金立志先生 15,254,902 99.6303
3.03 黄海波先生 15,254,902 99.6303
4.00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的议案
4.01 吴畑畑女士 15,254,902 99.6303
4.02 沈洪先生 15,254,902 99.6303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 本次会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章磊中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