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2-O66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2022 年 10 月 27 日,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
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
有关规定用于后续出售。
回购数量: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7 元/股计算,本次回购数量
的区间为 352.95 万股至 705.88 万股。
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超过人
民币 12,000 万元。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回购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17 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可能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
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可能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按照有关规定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依法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长土先生
《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长土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
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 20 个交
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条件。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将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符合“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的情况,所回购股份将按照规定后续用于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
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出售,未实施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六)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12,000 万元。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金额为
准。
(七)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八)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7 元/股,分别以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2,000 万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如下:
1、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 6,000 万元测算
拟 回 购 数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量(万股) 的比例(%) 总额(万元)
自公司董事会
为维护公司
审议通过本回
价值及股东 出售 352.95 0.75% 6,000
购股份方案之
权益
日起 3 个月内
2、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2,000 万元测算
回购用途 拟 回 购 数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 回购实施期限
量(万股) 的比例(%) 总额(万元)
自公司董事会
为维护公司
审议通过本回
价值及股东 出售 705.88 1.50% 12,000
购股份方案之
权益
日起 3 个月内
(九)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 元/股。回购上限价格未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
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的价格将在回购实
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十)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将相应减少 352.95 万股至 705.88 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但公司总股本
不会发生变化。后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股份
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出售,未实施部分将履
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则公司总股本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
(十一)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60,069.94 万
元,流动资产为 110,740.5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01,819.94
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2,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
总额占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分别为 4.61%、
10.84%、5.95%,占比较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基于对
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后续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二级市场出售。上述回购目的和回购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相关规定,存在必要性。
3、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0 万元,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