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5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购买资产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鸿”)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购买贺州市平桂区正鑫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4 年 10 月 21 日,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并经贺州市平桂
区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股权已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
本次交易对方为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存在不确定性,以最终拍卖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的标的贺州市平桂区正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拥有公司所需的相关资源,预计将给公司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
鉴于此,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广西长鸿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购买贺州市平桂区正鑫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
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3、注册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 2 号 1 栋桂隆发展大厦 A 座 6 楼
4、注册资本:13129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梁惠惠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699850059F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企业总部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娱乐性展览;租借道具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物情况
1.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
(1)标的公司名称:贺州市平桂区正鑫投资有限公司
(2)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
(3)标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姚倩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X5512M
(7)注册资本:17000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标的评估值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该标的资产总额
42,846.15 万元,负债总额 7,814.62 万元,净资产 35,031.53 万元,标的对应
评估价值 35,031.53 万元。
(10)标的挂牌价格:352,196,400 元
(11)竞买保证金:100,000,000 元
2. 交易标的物权属性质:国有。本次拟转让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
3. 本次交易是通过参与公开拍卖方式,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二)交易标的交易要求
一、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的方式。
1.方式一:一次性支付
交易保证金中 5000 万元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剩余的 5000 万元自动转
为后续的投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方式二:分期支付
考虑到本次交易金额较大,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1)首期价款。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将首期价款 15000 万元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 10000 万元中的 5000 万元自动转为项目的首期价款,剩余首期价款 10000 万元由竞买人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足。交易保证金中剩余的 5000 万元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后续的投资履约保证金)。
(2)剩余尾款。剩余成交价款及相应利息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付清,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号。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6 个工作日开始,以未付部分的尾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
(3)担保要求。受让方在未付清剩余尾款前,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且价值不低于剩余尾款数额的担保。
(4)违约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剩余价款,否则受让方不仅须承担前述约定的利息费用(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6 个工作日开始,以未付部分的尾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外,同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①受让方延迟支付剩余价款逾期一年以内(含 1 年)的,受让方每日按延期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城投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开始之日起计。
②受让方延迟支付剩余价款逾期一年以上两年(含 2 年)以内的,受让方每日按成交价款剩余尾款的万分之三向城投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开始之日(满一年后)起计。
③若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逾期两年的,城投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方须无条件将正鑫公司 100%股权变更回转让方,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转让方无需退回。
3.交易所在收足成交价款或首期价款和受让方支付的竞价服务费且收到双方签署同意结转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转付成交价款或首期价款及投资履约保证金。
二、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2.人员安置。因正鑫公司目前的业务由母公司(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兼任,如转让,不需对职工进行安置。
3.债权债务。正鑫公司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清楚。
(1)债权情况:正鑫公司无债权。
(2)债务情况:至评估基准日(2024 年 7 月 31 日)标的企业债务评估价
值为 7814.620914 万元,主要如下:
1.至评估基准日(2024 年 7 月 31 日)债务评估价值为 7814.620914 万元【主
要有①正鑫公司向贺州市平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 2730 万元、②正鑫公司向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120 万元、③需支付给贵州雍阳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费等6 笔费用约 82.02 万元、④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牛塘口大理石矿采矿权出让收益
共 4407.75 万元(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需要支付 2203.785 万元;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需要支付 2203.785 万元)、⑤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牛塘口大理石矿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 240 万元、⑥土地租赁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8.7715 万元、⑦
望高镇同乐村牛塘口大理石矿矿区山场土地租金 176.079414 万元(2024 年 5 月
30 日前需要支付 73.7016 万元;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需要支付 102.377814 万
元)】;
2.预期债务(①土地租赁费用总计 1932.997825 万元,为正鑫公司与同乐村集体签订的矿区山场土地租赁费用;②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约为 938.85 万元,最终以交割之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
准)。
上述第 1 点所列正鑫公司债务合计 7814.620914 万元(不包括预期债务),
最终以交割过户日的账面数值为准,其中①②③项债务 2932.02 万元必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代正鑫公司支付给各对应债权人,其余债务部分仍由正鑫公司继续承继,受让方作为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除评估报告中显示的(1)-(7)项债务 7814.620914 万元及预期债务其余以外未在此次转让公告披露的任何其他债务由转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作为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股权交割后,若因债务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及正鑫公司处理并依法承担责任。
4.成交签约。(1)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签约地点:广西贺州市)
(3)受让方若逾期 5 个工作日未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成交资格,且视为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扣除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支付给城投公司,该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城投公司无需退回,并有权取消受让资格;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诉。
(4)《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若逾期 30 个日历日未能按《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成交资格,且视为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扣除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该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转让方无需退回,并有权取消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