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3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经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3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45,962,414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3,216,4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642,746,01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9,251,264.3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总股本=(642,746,014×0.31)÷645,962,414≈0.3085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085)÷(1+0)=(前收盘价格-0.308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8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君盛峰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 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5222087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