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5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39,368,895.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金 额
期初募集资金余额 149,894,931.99
1、募集资金账户资金的增加项:
(1)专户利息收入 751,649.75
(2)赎回上期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3)赎回本期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4)理财产品收益
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金 额
(5)其他
小 计 751,649.75
2、募集资金账户资金的减少项:
(1)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支付专户手续费支出 366.00
(3)对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27,757,254.70
小 计 27,757,620.70
3、募集资金账户期末余额 122,888,961.04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西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1 年 6 月,公司因另行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
作为保荐机构,华西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甬兴证券承接。2021 年 8 月,公司连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甬兴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西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 10 月,公司连同甬兴证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
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023.6.30 余额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 332006293013000190262 92,110,052.16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仑支行[注 1] [注 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 53020122000468287 106,156.86
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94050078801500000676 110,001.64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波西门支行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39202001040016622 175,132.05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注 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 350678338722 138,668.72
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 24010122001069972 30,248,949.61
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注 3]
合 计 122,888,961.04
注 1:本公司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业务转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银行账户未发生变更。
注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系总分行关系,实际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注 3: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注 4:截至报告期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 0783 民初
6473 号)冻结货币资金人民币 28,500,000.00 元,被冻结的账户为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三、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公司将 2,850.00 万元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还;若无法退还,则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2,850.00 万元及利息。公司向寿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寿光法院裁定案件维持在寿光法院审理,公司已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
号:(2023)鲁 0783 民初 6473 号),被冻结的账户为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本次账户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 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4,547.11 本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775.73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