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1-065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和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
生物”)分别为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2021)苏民初 16 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
原告因四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 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及 PBS 与 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管辖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原告诉讼请求
l、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行为。
2、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PBS 及 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
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并销毁所持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资料、停止侵权项目的建设。
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000 万元。
4、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技术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2000万元。
5、判令被告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公众号、链塑网(网站:http://www.plaschain.cn/)和省级报纸及中国科学报上说明其 PBS 及 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来源于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消除影响。
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原告主要理由及依据
原告声称,其针对 PBS 及 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的部分内容
于 2011 年 12 月 0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号为 ZL201110401503.6、名
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 2014 年 01 月15 日获得授权。
原告另称,2010 年 4 月,原告基于其自身研发的 PBAT 全连续降解树脂成
套制备技术和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新材料”)签订《年产 2 万吨 PBS 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合同,为汇盈新材料提供连续聚合工艺以及装置,在此期间,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理化所”)通过汇盈新材料前述项目获悉了原告的相关技术。2020 年,中科院理化所发起成立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将涉及可降解塑料装置专有技术的相关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给中科启程,因此,中科启程通过中科院理化所同样也获知了原告关于“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
原告还声称,经其分析,公司下属子公司长鸿生物正在开工建设的 60 万吨/年的 PBAT 生产线项目所采用的制备工艺与原告的技术秘密相同,且该项目技术同时也落入原告拥有的前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中科启程、公司、长鸿生物及项目工程施工设计方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公司的说明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与中科启程签署《年产 60 万吨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
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许可合同》”),对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可相关
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具体内容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
网(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年产 60 万吨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中详细说明。
2021 年 4 月,中科启程因上海聚友等相关方侵犯其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的
技术秘密,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纠纷诉讼((2021)琼 73 知民初 2 号),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问题 3。
公司在收到本次诉讼材料后,已立即与中科启程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与中科启程签署的前述《技术许可合同》约定,若任何第三方主张长鸿高科对 PBAT树脂聚合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使用或实施或者中科启程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中科启程应当负责处理前述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承担由此招致的全部费用,并保证长鸿高科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公司将尽快与各方探讨本次涉诉纠纷的处理方案,以消除本次纠纷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按照原计划继续推动 PBAT 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及生产计划,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对项目建设构成实质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关于本次诉讼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苏民初 16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