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0-02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年产 60 万吨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签订《年产 60 万吨 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科启程授予公司可完全生物降解塑料 PBAT 树脂聚合技术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的商业许可,用于生产和销售 PBAT 树脂产品,公司在中国浙江省界区域内独家享有该技术,中科启程不得将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一、交易事项概述
近日,公司利用 PBAT 原料在实验室试制全生物可降解薄膜取得成功后,与中科启程签订《年产 60 万吨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科启程同意授予公司可完全生物降解塑料 PBAT 树脂聚合技术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的商业许可,用于生产和销售 PBAT 树脂产品,技术许可费用总额为 6,000 万元人民币,该技术许可具有特定区域内(浙江省)排他性。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公司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港口路 108 号
注册资本:45,884.3153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陶春风
(二)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乙方)
公司名称: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六东路 3 号荣域外街 2 号铺
B18 号铺面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一飞
基本情况:中科启程由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工程塑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团队发起成立。中科启程为顺应当前全球日益凸显的塑料垃圾污染问题以及世界范围内可生物降解塑料替代传统塑料的步伐呈现出逐步加快的趋势,依托工程中心积累多年的全生物降解新材料专利技术,将其科研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成为市场需求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在受本合同条款约束的条件下,乙方在此向甲方授予乙方知识产权项下在特定区域内排他的许可,甲方基于上述许可开展 PBAT 树脂产品的使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以及 PBAT 树脂聚合生产线的建设和应用。
2、双方理解并同意,上述特定区域内排他的许可系指在中国浙江省界区域内、乙方不得将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3、若合同期满甲方不能按计划完成上线 60 万吨/年的 PBAT 生产线,则乙方
有权将本合同下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资料许可给中国浙江省界区域内任何第三方。
4、除甲方以外,甲方全资子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和内容在受
本合同条款约束的条件下使用本合同项下 PBAT 聚合技术。
5、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内容及方式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服务,以使甲方能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相关技术并确保生产线建设、试生产和规模生产的实现。
6、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应正确、清晰、完整且易于理解,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能够使甲方及其承包商、工程师和操作工进行并完成
PBAT 树脂聚合技术的生产、测试以及总量不超过 60 万吨/年的 PBAT 生产线的设
计和建设和生产。
7、甲方基于本合同获得乙方技术许可,应支付乙方相应费用,其支付的总额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技术许可费用总额为:六千万元(6000 万元)人民币。
(二)技术许可费由甲方分次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第一笔:柒佰伍拾万元整;
(2)第一套 PBAT 聚合装置投产且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第二笔 :柒
佰伍拾万元整;
(3)后续款项按每套 PBAT 聚合装置产能结算(约合每吨 83.5 元人民币),
费用将在甲方公开上线新装置后 10 日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70%,装置验收合格
后 10 日内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的 30%。
8、双方同意,乙方许可甲方实施 PBAT 树脂聚合技术、提供技术服务和交付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1)产品指标满足相关国家标准;
(2)生产过程指标满足技术资料中相关指标要求;
(3)自甲方首套 PBAT 装置建成后一个月内,甲方组织试产,当试产连续
三次或总量 100 吨达到上述 1、2)所述指标时双方认可完成合同技术移交,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当书面签收;甲方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 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则将被视为已签收。
(4)自甲方签收或视为签收乙方的验收通知之日起,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组织现场验收。如自甲方签收或视为签收乙方的验收通知之日起,超过两个月时间甲方不组织验收,乙方可单方面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如符合上述 1、2)所述指标要求,则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9、本合同生效日后,任何一方单独做出的改进成果或双方合作开发做出的改进成果,任何一方均有权使用该改进成果而无须获得另一方同意或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10、若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对 PBAT 树脂聚合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使用或实施或者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处理前述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承担由此招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侵权赔偿,并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取得可完全生物降解塑料 PBAT 树脂聚合技术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的商业许可后,用于生产和销售 PBAT 树脂产品,该技术在浙江省内具有排他性,且公司目前利用 PBAT 原料已在实验室试制全生物可降解薄膜取得成功。从技术路径来看,目前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的 PBAT 技术发展已比较成熟,并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PBAT 生产工艺包及生产及应用专利技术,本次与公司签订了独家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许可公司在浙江全域内进行 PBAT 全生物可降解产品的使用、生产及销售,增强了公司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公司取得中科启程的技术许可后,尚需进行技术培训方能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相关技术并确保生产线建设、试生产和规模生产的实现,对年产 60 万吨全生物降解塑料项目的建设、投产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跟踪有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年产 60 万吨 PBAT 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