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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8 沪市 长鸿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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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8: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8-20

605008: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股票代码:605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 1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5)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

  (1)启动和实施条件

  ①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
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法启动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

  ②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或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公司每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3)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5)停止回购

  ①超过公司每年度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在下一年度继续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施。


  ②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更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回购方案的决策和实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根据本稳定股价预案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和实施条件

  ①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
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召开并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能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启动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


  ②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增持股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持资金额和股份数量

  ①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②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增持价格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增持方式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5)停止增持

  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可增持股份数量达到上限或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6)增持程序和信息披露

  ①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启动和实施条件具备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按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信息。


  ②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增持行为,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未能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对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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