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1 证券简称:威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断的关系的董事。
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
的独立性; 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件。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东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举情形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的其他人员;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主要负责人;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
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所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权益不受损害。 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应不受公司主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项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