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8年10月30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92.98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33元/股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继峰股份”)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10月30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92.9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14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2017年12月14日,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2月20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18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
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8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192.9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0月30日
2、授予数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共计192.98万股
3、授予人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共9人
4、授予价格: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33元。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
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表中所述的“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和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85 85>S>60 S≤60
解锁系数 100% [1-(85-S)/25]×10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锁系数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优秀)”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B(良好)”时则按核算的解锁系数对该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C(不合格)”则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预留部分授予时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