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35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台州海关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台关缉告字(2022)0013号】,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61749430N,原名新世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3日,后于2014年12月更名。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手机、电视机、液晶屏、显示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设备、音响及设备的研发、制 造、加工和购销,对外经济开发投资等业务。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15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批准并对你司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核销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核销结案,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4日为第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你公司在执行E2905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转让、质押、抵押、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8 年 6 月至 8 月间,你公司向江苏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朱利琴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 216227 片液晶显示板,该部分为 2018 年度
核查未发现, 但累计计入 2019 年度盘亏的数量,该部分货物价值 15970 万元。
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你公司向中新国际网视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 585449 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 562069 片,
T-con 板 23380 片),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该部分货物价值 46267.26 万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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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 年 6 月,你公司与深圳隆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 39900 片
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 19950 片,T-con 板 19950 片);与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 5040 片液晶显示板。上述两份质押协议的质押期均为 2019 年 6 月
至 9 月,协议约定如果你公司未及时付款,对方有权处置该质押货物。后因你公司未及时付款,质押的保税料件均被对方公司处置。上述质押的保税料件共计 44940 片,货物价值2069.14 万元。
四、2019 年 12 月之前,你公司有 7679 片液晶显示板发往合肥市康哲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维修未返还,货物价值 629.51 万元。
五、2019 年 9 月,台州海关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你公司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在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间,你公司有 77318 片液晶显示板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
物价值 7293.50 万元。 2019 年 12 月,台州海关再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你公司进行保
税货物盘点,发现有 18191 片(液晶显示板 17237 片,FFC 线 954 个)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
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 973.49 万元。2020 年 3 月,台州海关再次组织第三方中介机对你
公司进行保税货物盘点,盘发现有 20014 片(液晶显示板 14847 片,T-con 板 5167 片保税
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 894.95 万元。你公司共有 115523 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 9161.94 万元。
六、2020 年 1 月及 3 月 3 日,你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一线员工集中上访,台州市及
椒江区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你公司尽快处置部分资产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平息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你公司遂将公司保税料件分别内销给了上海浦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358 片、江西瑞德电子有限公司 6330 片、深圳市揽讯科技有限公司 61884 片、广州嘉星商贸有限公
司 5910 片,所得货款用于员工工资、支付税款及银行利息等紧急支出。2020 年 3 月 9 日,
你公司向台州海关书面报告上述因劳资纠纷而内销 82482 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 47526
片,T-con 板 34956 片)的情况,该部分货物价值 8238.70 万元。
七、2019 年 1 月,你公司与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和《供
应链服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采取授信销售模式为你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服务,以你公司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委托存储货物货值的 70%为限确定账期内累计授信额度,如你公司逾期付款超过 45 天,中
国物流有权变卖所有你公司委托其采购、存储、运输的货物。2020 年 3 月 13 日,台州海关
电话联系你公司了解存放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保税料件的情况,3 月 14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报告因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其存放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的 85421 片保税料件已被变卖。该部分货物价值 8155.99 万元。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总货物价值为 89360.18 万元,涉税 15453.34 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材料、审计报告、《你公司保税物料内销情况表》、《你公司销售出库单明细表》及对应的材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广州创维等客户核实材料、质押协议、调拨单、维修未还明细、保税料件被盗起诉书、判决书、购销合同、财务凭证、发票明细、进出口报关数据、与中国物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供应链协议及补充协议、供需合同、进出口报关单、调拨单及采购入库单,盘点明细表及情况说明、税款补缴相关材料、陈德松、江珍慧、江小丹、许俊飞、康国其、刘激光、谷康林、陈佩丽等人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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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违规行为,台州海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在第 5 周期账册核销时未向海关申报,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的行为,构成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在账册核销后已补缴税款,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 880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公司在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内销转让 585449 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694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因擅自质押被债权人处置的 44940 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质押保税料件债权人处置的 44940 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质押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31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公司 7679 片保税料件外发维修未返还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 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9.4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你公司 115523 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的情事,构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137.4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公司在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内 82482 片保税料件因劳资纠纷被内销转让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在账册核销之前主动向海关报明,且已补缴税款,违法情节轻微且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 85421 片保税料件因经济纠纷被物流仓储公司变卖的行为,构成擅自抵押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经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122.3 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 1874.1 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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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风险提示:
1、公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且已经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也仍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