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39 95 证券 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 编号:2021-061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5 - 2021/6/28 2021/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3,127,4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3,189,1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5 - 2021/6/28 2021/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公司 其余股东的红 利全部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虞纪群、曹佩凤、曹静芬、周德勇、董赵勇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 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
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7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 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资 金,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3 元/股。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股东:根 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3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3 元/股。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法人股东: 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9-88988809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