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MOC Group Limited*
(股份代號:03993)
更 改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茲 提 述 洛 陽 欒 川 鉬 業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之 公 告(「該 公 告」)、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通 函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之 表 決 結 果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
建 議 更 改 本 公 司 英 文 名 稱(「更 改 英 文 名 稱」)。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更 改 英 文 名 稱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緊 隨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在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舉 行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更 改 英 文 名 稱 後,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已 發 出 非 香 港 公
司 變 更 名 稱 註 冊 證 明 書,確 認 本 公 司 根 據 公 司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622章)
第16部 於 香 港 註 冊 新 英 文 名 稱 為「CMOC Group Limited」。
更 改 英 文 名 稱 的 影 響
更 改 英 文 名 稱 不 會 影 響 股 東 的 任 何 權 利。所 有 現 有 印 上 以 往 本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的 已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票 將 繼 續 有 效 及 為 本 公 司 股 票 所 有 權 憑 證,
並 將 繼 續 有 效 作 買 賣、結 算、登 記 及 交 收 的 用 途。
因 此,不 會 有 任 何 安 排 免 費 將 現 有 股 票 更 換 為 印 上 本 公 司 新 英 文 名 稱
的 新 股 票。所 有 本 公 司 新 股 票 將 會 將 在 任 何 後 續 股 份 發 行 中 以 本 公 司
新 英 文 名 稱 發 出。
此 外,本 公 司 的 中 文 名 稱、股 份 代 碼、買 賣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中 文 股 票 股 份
及 英 文 股 票 股 份 簡 稱 將 不 會 更 改。
更 改 英 文 名 稱 亦 不 會 影 響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營 運 及 其 財 務 狀 況。
承 董 事 會 命
洛 陽 欒 川 鉬 業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袁 宏 林
董 事 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河 南 省 洛 陽 市,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為 孫 瑞 文 先 生 及 李 朝 春 先 生;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袁 宏 林 先 生、郭 義 民 先 生 及 程 雲 雷 先 生;及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友 貴 先 生、嚴 冶 女 士 及 李 樹 華 先 生。
* 僅 供 識 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