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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3 沪市 洛阳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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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3:洛阳钼业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603993:洛阳钼业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93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公告编号:2022-054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1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6        -        2022/7/7      2022/7/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6 月 1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公 司 2021 年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总 股 本
21,599,240,583 股,扣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04,930,407股后,即以 21,394,310,1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1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24,344,600.04 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394,310,176×0.07125)÷21,599,240,583≈0.07057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0.07057)÷(1+0)=前收盘价格-0.0705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6        -        2022/7/7      2022/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公司所有 A 股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
 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7125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413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41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1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8603993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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