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由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有 规定,由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 限公司按照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按照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10000400409129。 91310000770201458T。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2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务总监、总工程师。
增加此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低烟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合物和辐照 生产低烟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合物
交联化合物以及其他工程塑料、塑料合 和辐照交联化合物以及其他工程塑料、塑料
金、绝缘塑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 合金、绝缘塑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
4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股东大会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审议通过,并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股东大会审
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议通过,并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5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7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8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9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