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Originaldow Advanced Compounds Co., Ltd.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元江路505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至正道化??????????????????????????????????????????????????????????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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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87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453.5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
份。
公司其他股东纳华公司、泰豪银科、泰豪兴铁、安益
大通、国元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同时,
纳华公司承诺,锁定期间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4 月 13 日
???????至正道化??????????????????????????????????????????????????????????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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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至正道化??????????????????????????????????????????????????????????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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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
份。
公司其他股东纳华公司、泰豪银科、泰豪兴铁、安益大通、国元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同时,纳华公司承诺,锁定期间
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至正企业、纳华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
政策
1、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5年3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成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
2、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建立持续稳定
的分红政策,为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
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
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公司章程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在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而修改公司章程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为公众投资者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
???????至正道化??????????????????????????????????????????????????????????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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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分配利润,可
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可持续发展的
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股票股利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为辅,在足
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利润增长速度可以超过股本规模扩张速度,从而
抵消因股票股利分配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则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3)公司 2015 年度-2017 年度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利润增长速度可以超过股本规模扩张速度,
从而抵消因股票股利分配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则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
配政策”。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本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
会提交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
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
件、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
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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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
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
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3、实施股价稳定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
施满足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做出回购决议并在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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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满足
启动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
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计划。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
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
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