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4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01,130,60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 2,350,743 股,即 398,779,86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5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5,676,662.9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
后的股份数 398,779,86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8,779,860×0.265)÷401,130,603≈0.263元/股。
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
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3)÷(1+0)=(前收盘价格-0.263)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湖南艾华控股有限公司、王安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6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12 元;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8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5 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8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85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7-6183891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