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4-037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100.1780 万元。 43679.0880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6790880
441001780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权行使
新增 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资本: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二)要约方式;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式。 议。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标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规定。
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司股份。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