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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7: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603987: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系因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31191552K。

91310000631191552K。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企范围是:企业总部管理;国内贸 业总部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易代理;进出口代理;电子产品 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 造;金属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第一类医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兽医专用器械销售;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 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方式缴纳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担的其他义务。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修改公司章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议;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项;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定的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 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外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 担保行为:

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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