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康德莱 股票代码:603987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KindlyEnterpriseDevelopmentGroupCo.,LTD.
(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658号1幢2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宪淼先生、郑爱平女士、张伟先生及其近亲属郑文华女士(郑爱平的妹妹)、孙淼先生(郑文华的配偶)和郑成华先生(郑爱平的弟弟)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建银国际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除建银国际医疗保健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或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宏益投资、张江高科、旭鑫投资、紫晨投资、广东南医投资、利捷投资、宏源汇富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或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张宪淼先生、张维鑫先生、王彩亮先生、薛丽娟女士、方剑宏先生作为股份公司董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张宪淼先生、张维鑫先生、王彩亮先生、薛丽娟女士、方剑宏先生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稳定措施的条件 平均价(算术平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2)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1)控股股东拟使用1,000万元及前三年控股股东从发
的3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公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的年平均值中较高的金额择机增
告1年内拟采取的具体方案,控股持公司股份;
股东将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2)自公告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稳定股价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对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此后历次现金分红中扣除不少于控股股东履行上述承诺所需的资金(1,000万元及前三年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的年平均值中较高的金额),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价稳定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公告等程序后实施。
四、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与公司关系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本公司 本公司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相关程序,回购价格为市价;同时,
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市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控股股东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团有限公司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宪淼、郑爱平、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张伟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荐有限责任公司
付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本所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特殊普通合伙)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期间因本所经办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本所公开出具的法律文件
中就重要法律事实或法定发行条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以致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
关认定后,本所将对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或者该等损失系第三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与
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
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赔偿责任
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免责事由、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标准、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现行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号司
法解释的规定。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照生效的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
式和赔偿金额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因本公司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公司 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不减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持公司股票外,公司股票上市后4-5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
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10%,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
有限公司
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外,本公司预计在锁定期满
后24个月内逐步减持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
持价格按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不公告不得减持。
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或违规减持的,则:
权投资有限公司 (1)超过承诺和规定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从本公司违反
承诺或规定之日起公司进行的历次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