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KindlyEnterpriseDevelopmentGroupCo.,LTD.
(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658号1幢2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次发行数量: 5,26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宪淼先生、郑爱平女士、张伟先生及其近亲属郑文华女士(郑爱平的妹妹)、孙淼先生(郑文华的配偶)和郑成华先生(郑爱平的弟弟)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建银国际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除建银国际医疗保健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或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宏益投资、张江高科、旭鑫投资、紫晨投资、广东南医投资、利捷投资、宏源汇富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或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张宪淼先生、张维鑫先生、王彩亮先生、薛丽娟女士、方剑宏先生作为股份公司董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张宪淼先生、张维鑫先生、王彩亮先生、薛丽娟女士、方剑宏先生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三、关于国有股转持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 号)和《财政部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4]175号),以本次拟发行A股5,260万股计算,公司国有股股东——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社保基金划转股份1,709,598股和342,731股,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按744,671股股份×康德莱首次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社保基金会。最终划转股份数量或上缴金额按有关规定和康德莱实际发行股份数确定。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对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稳定措施的条件 平均价(算术平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2)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1)控股股东拟使用1,000万元及前三年控股股东从发
的3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公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的年平均值中较高的金额择机增
告1年内拟采取的具体方案,控股持公司股份;
股东将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2)自公告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稳定股价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对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此后历次现金分红中扣除不少于控股股东履行上述承诺所需的资金(1,000万元及前三年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的年平均值中较高的金额),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价稳定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公告等程序后实施。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与公司关系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本公司 本公司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相关程序,回购价格为市价;同时,
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市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控股股东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团有限公司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宪淼、郑爱平、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张伟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损失。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荐有限责任公司
付投资者损失。
本所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特殊普通合伙)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期间因本所经办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本所公开出具的法律文件
中就重要法律事实或法定发行条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以致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
关认定后,本所将对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或者该等损失系第三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与
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
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赔偿责任
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免责事由、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标准、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现行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号司
法解释的规定。本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