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3-049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兆
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结果
鉴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合计四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或即将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已不满足激励对象资格,因此,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由 1018 人调整为 1014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081.34 万股调整为 1,079.92 万股。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符。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相关公告及附件文件。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如下表: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数的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万股) 比例 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 1,079.92 100.00% 1.62%
(1014 人)
合计(1014 人) 1,079.92 100.00% 1.62%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监事会审议,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为:兆易创新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调整及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兆易创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