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1-108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暂缓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3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83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3.98 元/股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由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永波先生和郑涛先生在首个授
予日(2021 年 7 月 26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同意暂缓授予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截止目前,上述人员的限购期将满,并且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根据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3 日作为暂缓授予日,向上述人员
授予 25.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的具体情况
1、暂缓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3 日
2、暂缓授予数量:25.83 万股
3、暂缓授予人数:2 人
4、授予价格:93.9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陈永波 副总经理 13.86 8.27% 0.021%
郑涛 副总经理 11.97 7.15% 0.018%
合计 25.83 15.42% 0.0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25%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25%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25%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25%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80%;
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00%;
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10%;
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2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②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相挂钩,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考核期内分年度对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进行绩效考核,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必须达标作为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③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