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 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
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 7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中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并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9791 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2622 万股。
我们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 16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中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并注销其未满 足行权条件的全部股票期权 14.686 万份及回购注销其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 6.006 万股。
我们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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