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1-033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20亿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
资金,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投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和
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之日止有效。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0亿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
以上资金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大会之日止,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本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投项目推进计划,现阶段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11号《关于核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4,098,578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21,219,07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3.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4,023,511.06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39,584,905.66元后,公司此次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284,438,605.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010036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1 DRAM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32,402.35 6,252.35
2 补充流动资金 96,041.51 96,041.51
合计 428,443.86 102,293.86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为331,079.05万元,其中包括
募集资金已取得银行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共计4,929.07万元,支付手续费0.02万元。公司前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置换募集资金,目前已包含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中。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将谨慎考察、确定委托对象、理财产品,目前尚未选定受托方及具体产品。公司拟选定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2、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管理额度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本次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20亿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为能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三)投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有效。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风险控制分析
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品种为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建立台账对结构性存款产品及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施,风险可控。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6,173,524,466.50 11,710,727,472.95
负债总额 947,479,167.64 1,016,747,950.99
资产净额 5,225,477,100.07 10,693,979,521.96
项目 2019年度 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67,347,203.67 1,059,710,125.43
本次委托理财是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二)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为 73.62 亿元,本次闲置募
集资金委托理财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 27.17%,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的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五、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该事项已于2021年4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的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2020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
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