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0-031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6 人,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9 人。本次涉及符合行权或解除限售的资格的激励对象合计 9 人。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12.5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39%。
3、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8.165 万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92.735元/股。
4、股票期权拟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5、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行权和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6、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行
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为等待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为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及限售期即将届满。
序号 可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一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可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及解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述情形,满足可行权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及解除限售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件。
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5-2017 年
营业收入平均值为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56,914.57 万元,公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司 2019 年营业收入
三 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2015-2017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 320,291.71 万元,较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015年-2017年营业
收 入 均 值 增 长
104.12%。上述公司
业绩考核达成。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 9 名激励对象个人
实施。 考核结果符合业绩
四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 基本标准,均满足全
系数 部行权条件和解除
优秀 限售条件。
良好 100%
符合业绩基本标准
合格 7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行权额度/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
计划行权额度/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可行权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分别占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50%,即公司 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8.165 万股,公司 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50 万股,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一期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
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