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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5 沪市 恒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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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5: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8-18

603985: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8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
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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