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及
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39,121,54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33,912,154.10 元,转增 101,736,46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440,858,003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39,121,541 元增加至 440,858,003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其他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信用代码为 91320200751442336Q。 代码为 91320200751442336Q。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3,912.1541 万元。 44,085.8003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无 (以下简称“《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912.154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0,858,003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0,858,003
33,912.1541 万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必需。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定的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的事项; 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3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