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65 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83.1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调整为 19.08 万股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
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2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3.08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7 名调整为 65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 3.08 万股限制性股
票调整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6.26 万股调整为 83.1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 万股调整为 19.08
万股。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量的 20%。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满足相关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