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MARUBIBIOTECHNOLOGYCO.,LTD.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2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1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
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晓蒲女士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
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LCapitalGuangzhouBeautyLtd.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6月8日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晓蒲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LCapitalGuangzhouBeautyLtd.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除公司实际
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
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
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
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
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资金来源
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
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
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公司董事会可不再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和王晓蒲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
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1)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应及时
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
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4)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
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
录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