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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9 沪市 金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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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9:金诚信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0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18-040

  债券代码:143083    债券简称:17金诚01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诚信集团”)计划自2018年6月22日起1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2018年6月22日增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2018年6月22日增持金额),具体内容详见《金诚信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截至2018年7月6日,金诚信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内,金诚信集团累计增持金额为1,976.66万元,累计增持股份2,337,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996%。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进一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拟以自身名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计划如下: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

  2、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3、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普通股。

  4、增持股份的金额: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2018年6月22日增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2018年6月22日增持金额)。

  5、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首次增持之日起1个月内(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增持期间,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金诚信集团自有资金。

  8、前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金诚信集团前次股份增持计划为自2018年2月12日起1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2018年2月12日增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2018年2月12日增持金额)。2018年2月23日,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金诚信集团在该计划内累计增持金额为1,971.0609万元,累计增持股份2,130,71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642%。具体内容详见《金诚信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二、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75,185,8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0403%。

  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金额为1976.66万元,累计增持股份2,337,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996%。

  截至2018年7月6日,金诚信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后,金诚信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77,523,5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4399%。

    三、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金诚信集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4、增持人本次增持可以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免于提出豁免申请。

    五、附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