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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9:金诚信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06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16-025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采矿总承包合同,预估总价款为人民币18.89亿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
        预计开工日期:2016年12月,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12月,合同期8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较
        大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详见本公告之“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审议程序情况
    该合同的签订无需经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在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迪庆”)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首采区域采矿总承包竞争性谈判中,获得了评审/谈判的第一名,具体内容详见《金诚信关于中标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首采区域采矿总承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随后,双方就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首采区域采矿总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积极推进合同签署事宜。公司于近日取得了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件。
    1、工程名称: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首采区域采矿总承包。
    2、工程地点: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普朗铜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云发改产业【2014】797号。
    4、工程内容: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首采区域(KT1矿体)合同期内的自然崩落法采矿施工技术方案设计、工程测量、管线和设备的安装、巷道掘进、支护、掘进废石及副产矿运输、中深孔爆破、出矿、维护以及其他工作。
    5、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期内的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首采区域(KT1矿体)3720水平、3736水平及以上范围。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云南迪庆成立于2004年6月8日,经营范围:普朗铜矿的工程队招投标;普朗铜矿采选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院招投标;矿山建设工程;与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销售;技术咨询、科技研发;普朗铜矿的地质勘探。
    云南迪庆注册地址为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林卡街7号,法定代表人武建强,注册资本金194821万人民币元,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迪庆成立以来,致力于普朗铜矿的勘探和开发,近年来完成了普朗铜矿的勘探,基本控制了普朗铜矿的主矿体,实现了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2、本公司于2014年至今承接了云南迪庆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三标段工程,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云南迪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云南迪庆2015年资产总额为249545.65万元,净资产为146353.16万元,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在建项目)。
    4、本公司2014年、2015年为云南迪庆提供矿山开发服务业务的收入分别为1549.59万元、11202.93万元,占公司2014年、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6%、4.30%。
    三、合同主要条款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由双方共同约定。
    1、合同期限:
    预计开工日期:2016年12月,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12月,合同期8年,合同签订后,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提前10个月通知为准,合同期相应顺延,至合同项下采矿总承包施工内容完成终止。
    2、签约合同价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预估总价款为人民币18.89亿元。
    (2)合同价格:本合同项下工程量以实际竣工验收合同工程量按本合同计量后按固定综合单价或者相应子项单价进行计价、结算。
    (3)如因国家政策引起的税率调整,双方本着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
    3、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
    4、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签订。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满足下列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a.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矿块两率指标按综合回采率≥95%,贫化率按≤5%,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b.采矿过程必须做到贫富兼采,釆掘并举,保持三级矿量平衡。每月按3720m中段掘进和3736m中段拉底面积、采出矿量、品位预考核三级矿量。
    c. 块度<1.2m,采出矿石块度>1.2m时,由承包人负责及时破碎。
    d.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发包人《井巷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e.每月按发包人月平均供矿计划的平均品位进行考核,品位低于考核范围部分,扣除相应矿石量。
    f.判废标准:出矿品位小于当月下达的截止品位部分的矿石视为废石,不予计价。
    g.其他事宜合同双方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7、计划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计划延误:及时调整计划,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采矿工程或各子项工程暂停施工或者造成计划延误的,承包人按100000.00元(壹拾万圆)/天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或者赶工可能增加的费用及损失,采矿工程及各子项工程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计划延误:延误发生后承包人3天内及时提出调整生产施工计划受影响部分的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可调整受影响部分的采矿生产施工计划。
    8、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合同固定单价按核定成本锁定,对于受人工、钢材、水泥价格市场波动影响建立调整机制。
    如因市场变动引起钢材、水泥(价格参照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指导价为基础)、人工单价的波动(以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数据为基础),进行相应调整。
    9、计量
    (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按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计量(矿石以发包人3540水平安装的矿石计量系统的计量装置数量为准,每日双方签字确认)。工程施工以合同期内发包人下达的月度生产施工计划为依据,以实际验收合格的采矿量结算。
    (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以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按月(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为一个(预)计量周期。每月25日前由发包人组织对当月生产量进行核实,当月验收工作量确定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生产结算资料。
    (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经审核、复核或者修正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确定完成的工程量预计量,对应的全部子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作为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计量。
    10、工程进度款支付
    (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为当月)对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工程量进行计价申请。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进度结算资料与付款申请单据,对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价申请;结算工程量按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量结算。
    (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次月5日之前支付。
    2)进度款支付:金额按当月经发包人审定的月进度款的85%支付,每年年底结算至年工程款总额的90%,年工程款总额每年一清算,剩余年度工程款,由承包人提供完善上一年采矿施工资料以后,发包人在下一个年度6月30日之前,根据审核结果结清。
    3)合同期最后一个年度或采矿工程结束后,所有巷道按要求封闭完成,或者本合同期履行完毕并交接完成后,结算至发包人审定最终造价的95%,由发包人验收合格并通过最终审计后支付至审定总价的100%。
    4)结算与月度计划考核结果结合,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执行计划的要求具体考核如下:
    a.承包人当月计划完成率在95%以上(含95%)的,承包单价按综合单价结算。
    b.承包人当月计划完成率在90%至95%期间(含90%)的,承包单价下浮2%进行结算。
    c.承包人当月计划完成率在85%至90%期间(含85%)的,承包单价下浮5%
进行结算。
    d.承包人当月计划完成率低于85%的,承包单价下浮10%进行计算。
    e.在不影响发包人选矿厂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完成全年计划的100%,月度考核扣减部分返还承包人。
    5)连续三个月计划完成率低于80%时,发包人有权调整其承包区域直至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6)进度款支付形式: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
    7)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经发包人审定月进度款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代扣代缴税金的按照当地税务局规定执行。
    8)施工用风、水、电由发包人按照《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首采区域采矿总承包(竞争性谈判)技术文件》提供,装表计量收费,价格按发包人《发包人提供材料动力能源价格表》计价,由发包人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11、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10个月前下达通知的违约责任:计划相应调整,其它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发包人连续三个月支付比例均不足合同约定比例的,承包人可以停止采矿工作或终止合同,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10个月前通知承包人的: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时间按时开工的:实际开工日期未能按照发包人提前10月通知的开工时间开工,实际开工日期超出提前通知的计划开工日期45天以上时,每超出一天,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到场设备的折旧费、实际到位人员的误工费(200元/人.天)补偿承包人。
    因地质原因导致无法达到技术文件所述的年供矿总量:计划相应调整,延长合同周期,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年度结算审核完成后及时付款的: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2)因发包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