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和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哲、贺志勇、宋顺方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