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3 - 2021/7/14 2021/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841,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3,750,000 股,即以 837,25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 58,607,500 元(含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841,000,000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837,250,0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3,750,000 股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
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37,250,000 股×0.07 元)÷841,000,000 股=0.06969 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969)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3 - 2021/7/14 2021/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谢志峰、谢铁根、谢辉宗、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3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26983538
联系传真:022-26983575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