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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8 沪市 醋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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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8:醋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更正后)

公告日期:2015-04-28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Acetic Acid Chemical Co., Ltd.
                (住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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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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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和薛金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俞新南、颜美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薛金全、俞新南、颜美华还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股东南通产控、新源投资、上海集赋承诺:自醋酸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醋酸化工股份,也不由醋酸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醋酸化工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权减持持有的醋酸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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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股份,实际减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上述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情况:自醋酸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醋酸化工股份,也不由醋酸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股价稳定方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股价稳定方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方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方案第二、三、四、五阶段措施。
    3、股价稳定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方案;第二阶段,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三阶段,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第五阶段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第二、三、四阶段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若第五阶段实施完毕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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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20%,直至连续6 个月不再出现上述情形为止。
    1、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立即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薛金全(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实际控制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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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董事(不含实际控制人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
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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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