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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7 沪市 中创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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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7:中创物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9-04-26


股票简称:中创物流                                    股票代码:603967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ChinaMasterLogisticsCo.,Ltd.
(本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23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物流”、“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根据公司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本次上市前,董事会还可以结合相关期间审计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3、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满足以下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20%:

  ①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募投项目除外。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个股价稳定周期(股价稳定方案公告起120个自然日)内回购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的20%;年回购股份数量
不低于公司回购前股份总数的5%,且回购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的50%。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创联合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创联合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个股价稳定周期(股价稳定方案公告起120个自然日)内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20%;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个股价稳定周期(股价稳定方案公告起120个自然日)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10%,单一年度增持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

    4、公告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5、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股价稳定预案实施周期为120个自然日,如期间未出现终止情形,则董事会提出新的股价稳定方案,实施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情况出现。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履行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或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上限;或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