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核查意见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9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资格,因此同意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7人变更为23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3.57万股变更为255.165万股。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8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32
名激励对象授予255.165万股限制性股票。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