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39 56 证券简 称:威派格 公告 编号:2021-048
债券 代 码:113608 债券简称:威派转债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3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31 - 2021/6/1 2021/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具体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1 元(含税)。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25,960,1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68,579,576.10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40.15%。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 维持分配总额 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
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为 255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25,960,355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5,893,12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20,067,227 股。依据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数,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633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
司总股本=68,579,576.10 元÷420,067,227 股≈0.1633 元/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申请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无送转股和转增分配,因此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根据 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 通 过的分 配方案, 公司按 照扣除 回购股 份后的 股份数
420,067,227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本次现金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为根据公司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 的 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 的股本总数× 实际 分 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总 股本=420,067,227 股×0.1633 元÷425,960,355 股≈0.161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 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6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31 - 2021/6/1 2021/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李纪玺、孙海玲、 上海威罡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上海 威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33 元。个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 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69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6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697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 他机构投资 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 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0.1633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9080885
特此公告。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