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WPG (Shanghai) Smart Water Public Co., Ltd.
(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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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
不超过 4,259.61 万股(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
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数不低于 10%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596.0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纪玺和董事孙海玲
夫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
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柳兵、杨峰、李铎、徐宏建、王式状、李佳木、丁凯、
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王浩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控股股东及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纪玺、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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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柳兵、杨峰、李铎、徐宏建、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
王浩丞还承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威罡投资、威淼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亲
属李书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5、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东上海金浦、王狮盈科、盈科盛隆、盈科
盛通、盈科盛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在本
企业增资入股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
起十二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企业于
增资入股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次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成为
发行人直接股东的宁波丰北汇泰、佛山优势易盛、浙江威仕敦、
杨登彬、陈军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7、本次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威淼投资
的出资份额成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的杨晓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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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其他自然人股东王学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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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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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纪玺和董事孙海玲夫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柳
兵、杨峰、李铎、徐宏建、王式状、李佳木、 丁凯、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
王浩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3、控股股东及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纪玺、孙海玲、柳兵、
杨峰、李铎、徐宏建、盛松颖、冷宏俊、郝超峰、王浩丞还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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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威罡投资、威淼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李书坤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东上海金浦、王狮盈科、盈科盛隆、盈科盛通、盈科
盛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如在本企业增资入股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
十二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企业于增资入股之日(以发
行人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次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直接
股东的宁波丰北汇泰、佛山优势易盛、浙江威仕敦、杨登彬、陈军峰承诺: 自发
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7、本次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威淼投资的出资份额
成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的杨晓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其他自然人股东王学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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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上述期间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威派格股票;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
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