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3-044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12 月 13 日,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秘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 监和总工程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担保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等其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他交易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股计划;
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 方提供的担保;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二以上通过。 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为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中指定的地点。 指定的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述职报告。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