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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55 沪市 大千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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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55:大千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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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A 股为基数,按照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证券法》及本制
度,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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