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的必要的程序。
2、激励对象名单上的人员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作为此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