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
固定总价为293,934,230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并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立《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EPC项目总承包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成的投标联合体为沛县湖西农场EPC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工程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就合作事宜协商一致,于2019年4月17日与江苏省湖西农场(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EPC项目。
2、工程地址:江苏省沛县湖西农场四分场。
3、工程内容及规模: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占地5600亩,总投资3亿元,建设一处集休闲娱乐,观光农业,绿色有机稻麦种植于一体的综合性开放式农业园区。
4、合同价格:合同固定总价为293,934,230元;其中,施工部分费用
283,994,230元,设计费用9,940,000元。
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建设单位名称:江苏省湖西农场
成立时间:2017年11月30日
股东: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胜先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住所:沛县湖西农场
经营范围:谷物、豆类、油料和薯类、棉、麻、蔬菜、食用菌、水果种植、销售,牲畜、家禽饲养、销售,水产养殖、销售,水稻、小麦良种培育与销售,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江苏省湖西农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包人与公司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三)联合体单位基本情况及职责分工
1、联合体单位名称:江苏大千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忠良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栋15层
经营范围:城镇规划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职责分工:由大千生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EPC项目的建设工作,由江苏大千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EPC项目的设计工作。
3、江苏大千设计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联合体单位发生过类似业务。具体如下:
时间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类型
2017.12.19 金山路景观绿化提升工程设计施 25,000,000 联合体中标
工一体化项目
2018.1.25 高淳区东坝镇特色田园乡村建设 144,820,000 联合体中标
项目EPC总承包
第二届保定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
2018.3.27 满城区保涞线、京赞线沿途升级改 376,244,193 联合体中标
造设计施工总承包
新安江滨水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周
2018.11.11边景观提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2,519,117.5 联合体中标
(EPC)总承包
三、合同主要条款
283,994,230元,设计费用9,940,000元。
2、结算方式:
设计费支付:完成方案设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十日内付至设计费用的40%;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后十日内付至设计费用的60%;竣工验收合格十日内付至设计费用的97%;缺陷责任期满一个月内余款付清。
施工费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30%;余款3年内按审计价付清(具体各年按40%、25%、5%的比例支付)。项目实施中根据实际需要分区或按功能区域进行分块建设时,项目付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亦分区或按功能区域分块进行。
3、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未能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或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项以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时,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伤势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
(2)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未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未对施工质量与检验,未能修复缺陷;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4、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本合同于2019年4月17日在徐州签订。
1、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承接能力,为公司后续工程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提升公司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