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证券代码:60394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2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6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
异的说明......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7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8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9
(六)结论性意见...... 10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1
(一)备查文件......11
(二)咨询方式......11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雪龙集团、本公司、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雪龙集团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雪龙集团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对雪龙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雪龙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雪龙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次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雪龙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雪龙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雪龙集团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2 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 12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
3、首次授予人数:36 人
4、授予价格:8.2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