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和工作机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 组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 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 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动、发挥作用。 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
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除外。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证券。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