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投票制。 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本情况。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应分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开选举,分开投票。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非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东可以自由地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三)股东投给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否则其投票无效。
(四)按照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出的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并且当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每位人士
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同类
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果其全部当选将导致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
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选
的,公司应将该等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
(六)如果当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二)检查公司财务;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建议;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建议;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和主持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