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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39 沪市 益丰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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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药房:益丰药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6

益丰药房:益丰药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3-002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3 号)核准,同意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丰药房”)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58,100.9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共计募集资金 1,581,009,000 元,扣
除承销及保荐费 13,406,956.32 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1,567,602,043.68 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6月 5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937,100.90 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 981,739.10 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64,646,681.8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2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为便于募投项目
的实施,2020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旗下建设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河北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河北新兴药房连锁有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                      新建连锁药店项目
      限公司                  区支行            81000039530400000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已在募集资金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新建连锁药店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保荐机构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机构。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公司、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募集资金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7、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10、募集资金开户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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